社團法人台灣原聲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原聲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係以長期培養原住民青少年多元人才,建立原住民青少年自尊、自信、自愛、自立,以立足現代社會,並期有成時能回饋原鄉,造福部落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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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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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但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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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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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遞補,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期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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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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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貣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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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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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貣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0970081991 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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